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权”之法理意蕴及因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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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春斌[1] 

机构地区:[1]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出  处:《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94-99,共6页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2CFX058);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西藏农牧区社会保障现状调查及法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1XZJC8200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变通权"从自上而下的国家维度而言是一项权力,从自下而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维度而言则是一种权利。权力(利)配置是"变通权"最为重要的作用。对自治权、平等权、实质正义的追求,对地方性知识或曰习惯法的吸纳,对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宽容精神的张扬是其法理学价值。在全球化语境中,尊重法律文化多样性、"规范多元","全球性思维、地方性关注"思维的养成,对"立法之美"的追求及对权力(利)疆域范围的划定是其可能的因应路径。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婚姻法 变通权 变通规定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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