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弥补的损害”之判断规则及类型化研究 以知识产权侵权诉前禁令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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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静[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8期45-51,共7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作出,要求法院审查和确认"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我国立法、司法及理论界对该要件的研究几乎属于空白状态,各地法院把握宽严不一。本文归纳出各地法院在案件中体现的"审慎型"和"积极型"两种典型态度,并通过利弊分析和我国司法现状提出我国现阶段应当坚持以审慎为基础的积极态度。通过对于国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对比研究,提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反比例原则"对损害要件进行判断,当侵权可能性高度盖然成立时,可以直接适用"推定原则"。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侵权 诉前禁令制度 损害 判断规则 类型化 被申请人 行为构成 合法权益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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