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城市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建设困境与对策的实证分析——以四川德阳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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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杨梅[1] 

机构地区:[1]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德阳618000

出  处:《攀枝花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10-14,共5页Journal of Panzhihua University

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制度,在我国已执行近十年。由于各地区经济环境差异较大,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建设面临不同的困境。四川省德阳市作为国家级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市,自2004年开始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其存在的问题能够一定程度上反应出西部城市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建设面临的困境。通过对该市的实证调查,发现受人力资源水平和城镇化所带来的社区功能下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主体面临素质不足和定位模糊两大困境。完善管理主体建设须完善立法、赋予管理主体职权,明确身份,加强专业化;完善参与主体建设需做到联动社区矫正专业人才职业教育,配套人才入口,明确参与主体分工,优化参与主体结构。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管理主体 参与主体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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