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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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鹏辉[1] 李扬[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33-35,共3页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11YJA820069)

摘  要:在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职责的合理界定是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也是推动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政府在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有政策支持责任、财政救济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政府只有立足于以上三个角度不断地进行职责细化分工并对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逐步完善,加强政府的职能发挥,才能使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权力的支撑下,更加强化其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效力。

关 键 词:刑事被害人 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责任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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