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已获得经济补偿是否可以再次主张经济补偿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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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冬 

机构地区:[1]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8期57-57,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问:孙某自2000年1月在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械手操作岗位,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2012年6月起,单位调动孙某工作至保洁员岗位,孙某工资降低为1500元/月,2013年5月、6月、7月又将其岗位调整为机械手操作,但这三个月工资仍按保洁员工资标准发放。2013年7月30日,双方签订《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经济补偿标准为1500元/月×14个月,共计21000元。孙某已领取经济补偿并离开单位。孙某认为,某路桥工程有?

关 键 词:经济补偿标准 职工 工资标准 差额 主张 岗位调整 解除劳动合同 路桥工程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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