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留观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作用评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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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黎[1] 何新华[2] 许丽[1] 腾飞[2] 刘长海[2] 王烁[2] 吴彩军[2] 李春盛[2] 

机构地区:[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北京100020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北京100020

出  处:《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4年第9期682-684,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

摘  要:根据京人社医发[2010]255号文件,北京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急诊留观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报销。此前政策是急诊留观的医保患者只有在收住入院后,入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才可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如患者未住院即使留观超过7日均按门诊报销。按照此前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文件的规定,不论在职还是退休,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于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超过门急诊上限(2万元/年)发生的诊疗费用全部自费。政策实施后,不论患者是否住院,只要在急诊办理留观,即按住院标准进行报销,后者显著高于门诊额度。本研究分析政策前后各一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留观患者的相关资料,评估政策对急诊留观患者人次与医疗费用的影响以及对急诊留观和医保急诊支付的影响。

关 键 词:医疗费用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 留观患者 住院费用 门急诊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政策作用 评估 

分 类 号:R197.3[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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