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析产挽救了婚姻——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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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海蓉[1] 

机构地区:[1]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5期248-24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出现重大事由经法院判决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内析产。该规定突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分割的传统模式,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又挽救了婚姻。我国关于婚内析产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较类似,但条文较简单,体系不完备,有需要完善之处。

关 键 词:婚内析产 婚姻 非常夫妻财产制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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