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罪入罪之司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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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乐涛 

机构地区:[1]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5期260-26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扒窃入刑的正当性就在于扒窃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也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在。扒窃行为不仅是对财产权、人身权及公共秩序的多重侵害,而且扒窃者的主观恶性较大,扒窃入刑是对现行法律面临扒窃行为"发案率高、惩罚度小"困境的填补。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对于公共场所的判断需要考虑场所开放的程度。还要考虑财物所有人与财物之间的密切、实质关系。扒窃成立犯罪原则上不应有数额的限制。在扒窃犯罪的入罪构成上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没有其他可罚情节的要从宽处理。

关 键 词:扒窃 入罪构成 法益侵害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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