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两个阶段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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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石[1] 王青伟[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光电部

出  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年第8期103-106,共4页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摘  要: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是发明寻求专利保护的前后两个阶段,由于这两个阶段各司其职,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同一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行政审查阶段和司法审理阶段所确定的范围有所不同。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以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为切入点,以司法审判案例为桥梁,分析司法审理和专利行政审查中的差异,探寻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标准执行一致的有效方法。

关 键 词:权利要求 司法解释 功能性限定 行政审查 司法审理 

分 类 号:G306[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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