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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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修江[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68-7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因行政补偿决定违法造成逾期支付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判决行政机关承担逾期支付补偿款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损失。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场评估价 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权人 行政机关 实际损失 土地管理法 行政补偿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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