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制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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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东日[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72-80,共9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地方政府责任与问责制研究:组织和政策过程视角>(项目号HO113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机制既非实体或行动者,亦非制度,而是促使行动者按所定轨道行为并形成某一领域稳定秩序的安排,因此带有明显的目的性,但这种目的性并不指涉具体人和事的个别情况,而是在一定组织和社会某一领域中反复出现的某一方面的稳定轨道,即机制的调整对象是类行为。机制的构成要素有制度、利益、权力,而机制的功能地位就在于体制和秩序的中间地带。由于现代社会是组织社会,而机制的调整对象——类行为是组织行为和领域行为,因此机制建设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关 键 词:机制的基本含义 类行为 构成要素 功能地位 国家建设 

分 类 号:K0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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