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法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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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小军[1] 陈建科[1] 

机构地区:[1]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桂海论丛》2014年第4期24-28,2,共5页Guih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与任务研究>(10zd&04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主体法定理论深受行政被告资格制度与理论的影响,简单说来就是行为主体、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统一。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或者单行立法的授权,其他法律形式不具有确定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的范围被界定为:政府、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但是这样一种理论和制度,难以解释行政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回应行政主体进一步多元化的客观现实,例外行政主体的理论和制度也存在不周延之处。因此,主体法定理论应该坚持,但是应该重新解读为政府根据立法确定行政主体,但是要受到约束,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由政府确定权力,建章立制,将行政主体确定规范性文件公开,同时兼顾行政体制,理顺权力关系。

关 键 词:主体法定 被告资格 主体资格 权力规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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