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可否凭律师函中止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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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4年第8期60-60,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不久前,我们收到某律师事务所邮寄的律师函,并附有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缴款通知单的复印件,告知某一房屋权利人在我市有数套房屋,现该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死亡,其生前还有非婚生子女,因非婚生子女同样具有继承权,所以声明:未经非婚生子女及其监护人同意,对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如果登记机构为之办理登记,则有权向登记机构追责。现该房屋权利人的配偶及其婚生子女,已向我们申请继承上述房产,并拟继承后对该房屋进行处分。

关 键 词:律师事务所 登记机构 登记程序 人民法院 权利人 房屋 子女 复印件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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