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视力视器损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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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文涛[1] 彭书雅[1,2] 刘瑞珏[1] 王萌[1] 陈捷敏[1] 俞晓英[1] 周姝[1,3] 刘冬梅[1,2] 

机构地区:[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2]苏州大学医学部法医学系,江苏苏州215123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系,上海200031

出  处:《法医学杂志》2014年第4期288-291,295,共5页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包括光觉、形觉及色觉等,作用在于感知光的强弱,识别物体的形状、颜色,确定物体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临床医学及法医学鉴定实践中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和色觉等检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创伤和损伤 标准 视力 视器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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