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改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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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钰[1] 李举达[1] 

机构地区:[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出  处:《会计之友》2014年第27期53-56,共4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摘  要:当前使用的权益法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然而对于被投资单位明确不发放现金股利的这部分收益,很难让人相信这部分收益"很可能流入"投资企业,即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有违谨慎性原则。对策是:引进递延投资收益概念,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待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或者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用以弥补应分担的净损失的份额。实际操作方面,可在资本公积账户下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的递延投资收益。

关 键 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改良权益法 谨慎性 递延投资收益 

分 类 号:F230[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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