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内涵辨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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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钒平[1,2]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5 [2]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94-97,共4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自治地方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研究"(10CFX012)

摘  要:在各民族自治地方仍是民族杂居区的背景下,将《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解释为"居于主体地位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理论主张,不利于民族平等和公民权利平等的维护。以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依托,完善民族共治的协商民主机制,是妥善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有效解决各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公共事务问题的关键。

关 键 词: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杂居 民族共治 协商民主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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