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河道非法采砂的刑事制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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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旭[1] 刘寒寒[2] 刘玮[1] 

机构地区:[1]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250011 [2]山东黄河河务局德州黄河河务局,齐河251100

出  处:《水政水资源》2013年第A01期13-15,共3页Water Administration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摘  要:河砂作为河床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具有双重属性。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破坏国家采矿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常构成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本文在总结河道采砂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想象竞合犯的有关理论,指出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刑事途径——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和利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指出了实践操作应注意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 键 词:河道采砂 想象竞合犯 刑事规制 判例实践 

分 类 号:TV85[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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