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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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璐源[1]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云南昆明650106

出  处:《前沿》2014年第15期95-97,共3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10Y072);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2010年度学院自立科研项目(项目编号:JQ10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适用,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法律和道德评价上的正当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恰当的动机、设定了积极的目标。本文从理论上阐述了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内涵,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四个特性,提出了在构建利益分享制度的基础上,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财产权利和新型知识产权,以此方式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社群、原住民、传承人与商业性开发的市场主体,产生保护的热情,形成保护的自觉意识。

关 键 词:激励论 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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