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机卡存储功能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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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江峰[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54-5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依法惩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在淫秽物品以光盘、书刊、画册等作为主要载体的时期,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版物解释》)是此类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淫秽物品也开始出现电子信息化,传播渠道转向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等途径。

关 键 词:《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淫秽物品 存储功能 法律适用 犯罪 贩卖 手机卡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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