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处罚法定原则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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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向武 孙敬秋 

机构地区:[1]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出  处:《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9期82-84,共3页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摘  要:近年来,由于各级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违法案件查处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能力,尚不能满足监管执法的需求。根据农业部《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2010-2014年)》的要求,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中开设了“以案说法”版块,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就行政处罚案件中主体的适格性、证据的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程序的合法性、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追诉时效的适用、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适用的情形等方面的问题、吊销许可证的适用、事先告知程序的履行、处罚法定原则等问题进行解读,此后“以案说法”将不断刊出。

关 键 词:卫生行政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 法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执法力度 行政处罚案件 兽医培训 行政主体 

分 类 号:S851.33[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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