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保持:法律途径与边界 以双层股权结构和马云“中国合伙人制”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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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一[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714-729,共1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3YJC820004);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13CDYJ01);山东大学自主创新项目(IFW1206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司在成长、扩张过程中需要不断融资,因而创始人的股权可能被反复稀释,以至于创始人在公司能够上市的时候有可能已经沦为小股东。公司创始人为避免控制权旁落,需要用特殊的制度来安排公司管理权限、公司董事的选举方式。双层股权结构模式是公司控制权保持的利器,在西方被广泛运用。近期马云的"中国合伙人制"显示出东方智慧。面对"融资与股权稀释"困境,我国《公司法》有必要适度矫正"同股同权"原则,引进保持公司控制权的制度,同时厘定其法律边界。

关 键 词:股权稀释 控制权 高级合伙人 双层股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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