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避风港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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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星宇[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出  处:《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年第14期63-64,共2页

摘  要:信息时代下,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著作权人在版权网络保护领域的纠纷日益频繁,为协调新兴网络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率先设立了避风港规则,我国也借鉴了DMCA的立法形式,并于2006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避风港规则加以明确规定。本文旨在探讨避风港规则适用中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ISP是否承担主动审查义务"、"如何认定ISP‘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笔者由衷希望对该相关问题的剖析解读有助于我国避风港规则的正确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我国网络发展与版权保护逐步走向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关 键 词:避风港规则 直接侵权 审查义务 红旗标准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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