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哲学质量互变规律在区分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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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韦加速[1] 

机构地区:[1]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中国市场》2014年第34期168-169,共2页China Market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冒充销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实现。对此问题目前刑法学界尚无定论。而如果从犯罪客体入手,运用哲学质量互变规律就可以解决此问题:如果案件中使用的物在价值(或价格)上比较靠近合格产品,该物就是伪劣产品,该行为就应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案件中使用的物在价值(或价格)上与合格产品相去甚远达到一定的度,该物就不再是伪劣产品,而是诈骗的工具,该行为就应该定诈骗罪。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关 键 词:诈骗工具 伪劣产品 质量互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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