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土地征收补偿比较与借鉴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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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烈英[1] 唐立文[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英国华威大学商学院

出  处:《中州学刊》2014年第9期68-74,共7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窘境及改革措施研究>(13BFX1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美两国征地补偿都以保障人民合法财产为理论基础。在美国,尽管征地实践中存在不予补偿的非经济损失,但因补偿对象、标准、方式、支付期限等比较明确合理,所以基本上没有补偿纠纷。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被征地农民是直接受补偿的被征收人,补偿标准、补偿费支付期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含糊不清,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利益受损现象严重,征补双方矛盾、冲突多发。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征地补偿经验,明确被征地农民为被征收人,对被征地农民蒙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甚至大于被征地价值的财产性补偿,采用总体收入和重置资本法来计算土地价值,补偿费由征补双方协商确定后及时到位,增加土地互换等补偿方式,征补纠纷由法院裁决。

关 键 词:总体收入法 重置资本法 年产值倍数计算法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法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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