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管制标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类型化效力  被引量:29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敏纯[1]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23-32,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侵权与相邻污染侵害的适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4BFX110)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已成为通说的权威观点对于环境管制标准的民事规范效力持否定态度,不仅引发学说争议,也无法解释噪声污染侵权实践中认可合规抗辩的做法。其根源在于争议双方均采取了一种全有或者全无的做法,忽视了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在内在机理和社会效果上的差异。承认合规抗辩效力,须以管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真正保障公众健康与福祉为前提。在能量污染场合,由于侵害过程相对简单、损害后果相对轻微、力量对比较为均衡,可以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而鉴于物质污染侵权的累积和潜伏效应,仅符合排放标准并不能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控制目标,加之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实际存在的目标偏离,应否定其合规抗辩的效力。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行政管制标准 民事规范效应 类型化适用 

分 类 号:DF4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