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改十年四审终破冰 地方政府发债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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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丰[1] 

机构地区:[1]<中国经济周刊>

出  处:《中国经济周刊》2014年第35期2-2,共1页China Economic Weekly

摘  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均有明显进步。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预算法规范明确的财政权力制度安排是现代国家公共管理运行的基础,因此凡涉实质性的修订,总是审慎再三,反复斟酌。

关 键 词:预算法 地方政府 修改 经济时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 预算管理制度 国家公共管理 

分 类 号:F812.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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