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作品转售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兼论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的确立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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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炼红[1] 邓欣欣[2]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2]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人员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22-29,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CFX03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0-0835);中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2011RWSK002)

摘  要: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行为,应当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与传统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不同,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强调根据数字出版物的不同特性,在一定次数上或一定范围内允许权利不用尽,以适应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转售要求。著作权法应明确发行权的对象包括作品的"无形复制件",对传统发行权的封闭式定义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传统作品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增加数字作品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从立法层面实现对数字作品转售行为的规制。

关 键 词:数字作品 转售行为 著作权法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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