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基于规则和实践的考察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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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晖[1] 张春良[2]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400030 [2]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400031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124-133,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1YJC82016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FX190)

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与规则建构了对我国生效条约与未生效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二元适用体制。在我国,生效条约虽然分类型或直接或间接地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但是由于我国涉外司法实践在准据法而非法渊源层面定位条约,以致出现生效条约被间接、置后适用的情形。未生效条约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介入涉外合同的调整,既往司法实践对此定性不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将其定性为契约条款,但是未合理顾及其在我国涉外司法环境下所导致的消极效应。对于已生效条约,除业已和需要转化为国内立法的条约外,在实践中应予直接适用;对于未生效条约,在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的情形下,在规则层面宜将其确认为准据法。

关 键 词:条约 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 生效条约 未生效条约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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