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的定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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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福强 

机构地区:[1]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4年第4期44-45,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本文在详细了解伪基站发送信息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对刑法相关罪名和司法解释的研读以及近期真实案例的分析,认为对其处罚应当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行政处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关 键 词:伪基站 定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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