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制虚假广告的公私合作机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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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庆[1,2]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河南郑州450079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新闻界》2014年第18期48-51,共4页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基  金: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的商誉保护研究”(14YJC820027);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研究”(2013BFX023)

摘  要:虚假广告侵害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行政机关可以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作为受害人,与虚假广告发布者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也可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对特定主体(如其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竞争者)的虚假广告,政府管理是规制虚假广告的唯一手段。但在多数情况下,广告法应当借助私权主体力量,采用公私合作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 键 词:虚假广告 更正广告 消除影响 商誉 

分 类 号:G206[文化科学—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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