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诗鸿[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83-99,共17页Ecupl Journal
基 金:第55批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股东权利穿越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2014M5502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公司契约概念内涵模糊,忽视了国家在创设中的作用,否定了公司的主体地位。同时,其对公司法具体制度的解释力和对公司的立约、履约和后续修改表现出天生的孱弱。公司宪政理论的引入,对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与批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契约理论者的目标有限,公司契约理论只是研究公司本质的一个视角,法学研究者需审慎对待。公司法应从多维度对公司本质理论进行阐述和解读,客观回应公司作为独立实体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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