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保护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限制——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为线索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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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磊[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135-144,共10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外交保护中的公司国籍问题研究"(项目号CLS(2012)D2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J51103)资助

摘  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条件。然而,为了防止东道国滥用这个原则,国际法有必要对它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基本原理是属地管辖权的优越性具有相对性。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情况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必要用尽当地救济;东道国放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的权利。国际法委员会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编纂,但该法律意见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还有应当细化的部分。中国应当从以往维护属地管辖权转向兼顾属人管辖权,对规范导向型和结果导向型两种不同的例外情况区别对待。同时,我国也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灵活地调整自己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立场,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

关 键 词:外交保护 属地管辖权 用尽当地救济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分 类 号:D993.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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