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IPO定价机制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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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莹[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124-127,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IPO定价是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三方法律主体利益博弈的体现。新一轮IPO的启动使得新股定价机制再次成为改革焦点。以提高IPO市场化程度为核心的新政频出,进一步凸显出其定价市场化的必要性。本次改革中,立法层面上表现为定价发售模式的更新、发行价格的合理化、投资者保护的强化及IPO范围的扩大。然而,实践层面上却滋生了询价环节的利益输送、老股东的大量套现等问题。但问题不在于市场化本身,而在于如何合理实现市场化。应明确市场化的基本原则,构建并优化配套制度,强化与落实法律责任。

关 键 词:IPO定价发售 询价竞价 报价问责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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