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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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民政府

出  处:《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24期2-3,共2页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结合东莞市政府机构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现公告如下:

关 键 词:广东省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工作机构 城市管理 东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公告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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