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四问  

Four Questions about the Reform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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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双伦[1] 

机构地区:[1]河北农业大学

出  处:《银行家》2014年第5期108-111,共4页The Chinese Banker

摘  要: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指出: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所以,继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之后,作为第一批试点省份的吉林、山东、江西、浙江、陕西、重庆、贵州等省级联社相继成立。2004年11月,在第一批试点工作整体进展顺利和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扩大推出了第二批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这些试点省份都成立了省级联社。省联社是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部的、自己的管理机构,不同于农村信用社历史上的代管机构,如人民公社、农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省联社的成立,使农村信用社第一次有了自己本系统的高级别领导机关。因此,省联社心无旁骛、励精图治地抓改革和管理,使农村信用社自2003年实行改革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为例,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于2005年6月29日,到2013年年底,经过八年多的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关 键 词: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农村信用社系统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法人治理结构 改革试点 管理体制 省级联社 

分 类 号:F832.3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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