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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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杨[1] 

机构地区:[1]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通辽028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年第6期81-81,共1页

摘  要: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关 键 词:注意义务 过失侵权 注意程度标准人 侵权行为法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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