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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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璐璐[1] 高攀[1] 段燕[1] 

机构地区:[1]第二炮兵工程大学,陕西西安710025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年第6期167-167,共1页

摘  要:律师制度是一项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和进步的标志。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律师制度是一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观点,在经济交易日益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因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也就日益迫切。为此,能把当事人的主张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创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律顾问等是必不可少的。律师自产生以来,对于个人权利与利益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正义的实现,无庸置疑地发挥其巨大的社会价值。简而言之,律师制度是社会民主化、法制化的衍生物。

关 键 词:律师制度 起点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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