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行为辨析——兼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江淮[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

出  处:《青年学报》2014年第3期42-44,共3页Youth Research

摘  要: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文值得商榷。首先这种双向保护是不合理的;其次不论什么主体,只要与幼女发生关系,其结果都是严重的;再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的主体;最后,该条有违法不科学之处。

关 键 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幼女 性侵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