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对影视行业国际贸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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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进生[1] 梁雪[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年第13期45-46,共2页

基  金: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WTO体制下中国文化政策法规的困境与出路"(项目编号:11YJC820079);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贸易自由化背景下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发展与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2BFX14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际知识产权法对影视行业的保护日益完善,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其中的不足有:违禁作品标准的缺失,国际社会就要对违禁作品的最低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自动保护规定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就要通过条约协调这种冲突;保护日期短,就需要国际社会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提高到自作品发表之日起70年;国际责任的承担机制欠缺,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网络侵权更难以规制,就需要引进"三振条款"。最后我国可建立完善的影视行业审查机制和引进"三振条款"对我国的有关著作权进行立法规制。

关 键 词:影视行业 知识产权 三振条款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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