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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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安安[1] 

机构地区:[1]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天津300450

出  处:《水运管理》2014年第9期33-36,共4页Shipping Management

摘  要:针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的局限性,从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字面表述角度和在我国传统民事留置权制度框架下分析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性质的通说观点,总结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未依据所担保债权的性质予以区分设置是造成该条款效力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建议将担保不同项目债权的留置权区分为法定留置权和合约留置权,明确承认运输合同及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关 键 词:海上货物 留置权 海商法 承运人 效力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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