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处置“五保户”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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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华 

出  处:《江淮法治》2014年第18期57-57,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 林某系泾县泾川镇某村村民,早年丧偶,在其女儿小英14岁时,经人介绍与肖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英成家后与林某夫妻分开生活并生育一子王某。2000年,小英因故去世。2002年,林某去世,肖某认为其与外孙王某平时来往少,加上王某身体有病,生活也较困难,因此就未向王某主张赡养义务,独自一人生活。2006年,李某向村委会申请“五保”,获得批准后,住进敬老院,由村委会负责李某的日常生活及开销。2012年,肖某去世。村委会将其原居住的房屋、山场林木及其他遗产一并卖与同村村民。王某知晓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

关 键 词:赡养义务 独自一人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 拟制血亲 农村五保供养 泾川 法定事由 

分 类 号:D63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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