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方法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功能——兼论法律修辞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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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津伟[1] 

机构地区:[1]浙江林学院法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出  处:《新西部(下旬·理论)》2014年第8期68-69,72,共3页New Western

基  金: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司法中的修辞论证问题研究>(编号:13NDJC032YB);浙江农林大学人才启动项目<司法判决中的修辞论证研究>(编号:2012FR100)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文分析了以法律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的限度问题,阐述了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所需的司法理念和需要的法律方法及形态。指出,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劝导性质的法律方法;需要充分发挥法律修辞的说服功能。

关 键 词: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方法 法律修辞 可接受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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