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的行政法治逻辑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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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晓华[1] 单连春[2] 

机构地区:[1]中共黄山市委党,安徽黄山24500 [2]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出  处:《求索》2014年第9期95-99,共5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林权与民间法秩序”(08BSH056)

摘  要:NGO等新社会组织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出现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它们在补充和协调政府职能、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改革、促进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当前社会改革的重要目标。行政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对于如何通过行政法治理来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是行政法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NGO可以推动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使得政府的审批许可职能逐渐被登记服务所取代;NGO推动了行政理念的更新,原有的管理控制思想已经不再适应时代需要,扶助培育NGO等新社会组织的发展越来越成为政府所愿意接受的选择;NGO同样推动了社会管理中行政主体地位的转换,这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越来越趋向合作伙伴关系。

关 键 词:社会管理创新 NGO行政法治 政府改革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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