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用调解的必要性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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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林启[1,2]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湖南湘潭411105 [2]新乡学院政法系,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求索》2014年第9期100-104,共5页Seeker

基  金: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132400410348)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属于审判特别程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其他特别程序不同,其处理的仅仅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调解的优势和价值日益被社会各界所重视的今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可适用调解,这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法目的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特定需要。

关 键 词:调解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必要性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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