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何永红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33-50,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英国政治宪法论的首倡者格里菲斯在其《政治宪法》一文中,分别从"政治的"和"哲学的"角度,批驳了当时盛行的权利法学,主张在日常的政治过程中化解冲突和解决纠纷,并提出了关于英国宪法特性的著名论断: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合乎宪法。这一看似纯粹描述性的命题,实际上却具有规范性的内涵。此外,格里菲斯及其后继者所阐述的政治宪法论,作为一种解释框架,必须与英国的法律宪法论相互对照才能理解。我国政治宪法论与英国政治宪法论在反对和批判"宪法司法化"的意义上的确有某种契合,但这种契合恰恰值得警惕和反思。我国政治宪法论以激进的态度反对我国几乎尚未施行的宪法审查制度,这本身就难逃"针对假想敌"的指责,更重要的是,我国政治宪法论一方面否定法律宪法意义上的规范,同时又没有建立起政治宪法意义上的规范,这无异于从根子上抛弃了宪法。
关 键 词:政治宪法论 法律宪法论 格里菲斯 日常政治 宪法审查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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