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邓海峰[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169-176,共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环境法重点研究基地2012年度重大项目"环境法中的权利类型研究"(批准号:12JJD820010);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两岸专项"两岸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批准号:2013Z02-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民族永续发展的目标模式,生态文明需要在理念与制度层面提供适配的法治保障。以自由资本主义启蒙运动价值传世的个体优位制度供给模式,已无法回应生态文明的秩序期待。以社会优位为价值导向的整体主义法治实践模式同生态利益的整体性保护需求之间具有科学上与法律上的适配性,应成为生态文明语境下生态法治自新的适切进路。
关 键 词:生态文明 生态法治 个人优位 社会优位 整体主义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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