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的刑法规制——以城管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为例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黄茹[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56-59,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被不当的扩张适用,尤其体现在多起城管殴打特殊体质者致死案件的判决中,行为人因此被减免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扩大了特殊体质因素的阻却作用,规避了行为人的罪责,因此在行为人本身就具有伤害故意的前提下,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人而言并不能作为责任阻却或者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应该对死亡的结果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罪责。

关 键 词:城管 故意伤害致死 特殊体质 因果关系 限缩适用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