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期末考试——浅析《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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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霞[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

出  处:《商》2014年第23期262-262,共1页Business

摘  要:由于目前立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太过狭窄,说明义务趋于程序化而非真正使保险消费者获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因此,笔者提出应借鉴日本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提出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时应该从实质出发,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运用网络技术让投保人知悉与其相关的"重要事项"。

关 键 词:保险人说明义务 重要事项 投保人 互联网 

分 类 号:F840[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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