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盐税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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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正曙 王德昌 刘伯羽 

机构地区:[1]江苏省税务局

出  处:《税务研究》1988年第11期22-23,26,共3页

摘  要:我国现行的盐税制度,还是从建国初期逐渐沿革而来的,是按盐种(海盐、湖盐、矿盐、井盐),分产区(山东、浙江、江苏等等),分用途(食盐、工业盐、牧用盐、出口盐),分经济性质(国营、集体)制定不同税额的,采用价外税的办法从量征收。对销往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通过减征税额的措施进行调节。

关 键 词:盐税 制度 少数民族地区 建国初期 经济性质 工业盐 价外税 税额 

分 类 号:F426.8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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