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二元观与我国立法的完善--以“效果原则”为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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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燕[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74 [2]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21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78-82,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2012年广东金融学院校级一般项目“国际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以国际私法为视角”(12XJ02-02);2013年武汉傲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课题《中小企业反垄断法律事务》研究成果

摘  要:关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传统解读是一种一元观认识模式,其特点是强调国内法适用范围的扩张,这种认知有失偏颇。以二元观模式来理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更能契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现实之需,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并非仅强调适用范围的扩张,限制扩张也是其本意所在。美国与德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有力地诠释了这种二元观,只不过路径不同。对照这种新的解读模式,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太过模糊,不能适应实践需要,有必要兼取美德两国经验之长,进一步明确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标准,以体现二元观之下的自我限制。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 二元观 国际考察 完善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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